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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
科室:精神科
症状:焦虑 思维破裂 抑郁 思维贫乏 情感倒错 痴呆 木僵 幻觉 被害妄想 妄想 联想 关系妄想
并发症: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并不是精神分裂症的并发症。只是将其复发及其预防问题借此单独叙述。 疾病复发是临床医学中常见的疾病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临床医生们颇感棘手的、在疾病治疗与康复方面所面对的难题。许多躯体疾患,如心血管疾病、肿瘤等,经常会出现阶段性缓解后的复发;而精神疾病,特别是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更是极易复燃、复发,而且复燃或复发往往会对疾病的预后转归带来不良结局。 1.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概念? 精神分裂症的病程表现常千差万别,其结局也各不相同。在既往对未接受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3~20年随访研究报道指出:17%~35%的患者可达到社会性康复或完全缓解的程度。而30%~60%的患者则症状持续存在。此前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同学者根据“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效应、预后转归等情况,对精神分裂症提出了种种看法与界定。传统精神病学的观点通常将精神分裂症分成各种不同的临床亚型。如“真性”、“未分化”、“过程性”及“慢性”等,预示着不理想的结局;另有“反应性”、“分裂样”、“非典型”及“急性”等,提示有较好的预后。近年来,关于精神分裂症的亚型分类则主要依据临床症状群的表现而定。然而,分类可以依不同的观点而变化,但精神分裂症的缓解与复发却一直是无法避免的主要问题。 关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及痊愈问题,认识上不尽一致。有认为精神分裂症本身的病因未明,即使症状完全消失,也不能认为痊愈,只能是疾病的暂时中止、缓解。而当疾病复发时,则表示缓解状态的结束,疾病趋向活动阶段。另有人认为,一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病情恢复后一直不复发,能够过正常生活,尽管只是少部分,事实却客观存在,且多与患者所处的外界环境因素有着密切关系。 精神分裂症痊愈的标准应该是症状完全消失,自知力恢复,能很好地适应正常生活,并恢复了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达到了临床痊愈标准1个月以上;亦可谓之缓解。若又重新出现精神症状,即缓解后症状又出现叫做复发。如患者并未缓解而症状加重不能叫复发,只能称“恶化”。 有将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分为复发Ⅰ型和复发Ⅱ型的说法,其中复发Ⅰ型是指精神分裂症缓解后精神病性症状完全消失。以后重新出现;复发Ⅱ型乃指精神分裂症在复发前的“缓解期”中可有个别持续的残留症状,其中有的属精神病性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残留幻觉。若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明显加剧,即属此型。同时Fallon等(1985)并提出了复发也应有相应的病期规定,他认为症状重现或残留症状加剧应持续至少1周。 2.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 对于临床医师来说,能及早识别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征兆是十分必要的,而这些征兆以较为明确的症状或体征出现则更具意义、更易识别。这是因为:首先,精神分裂症的发现与诊断至今为止主要依靠临床症状;第二,医患之间直接的会谈与观察较之通过其他复杂途径进行判断,更显方便和直观;第三,患者表现出的症状类型与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对其今后病情发展的结局和病程有重大影响;最后,能及时通过临床观察识别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征兆,会对紧接着的临床处理带来针对性的指导。 一般而言,精神分裂症的复发通常不会是在1~2天内突然发生的,如果临床医师或患者家属、同事、朋友仔细观察,往往在患者出现明确的临床特征性症状之前,可能会发现一些早期症状。Docherty等(1978)通过认真的临床观察并综合他人观点后认为,精神分裂症复发前大致会经历以下3个阶段:①过分紧张:此阶段患者表现出明显增加的焦虑和激惹;②冷淡退缩:以生活热情下降和情感淡漠为特点;③失抑制:此时患者自我保护、自我警戒能力受损,精神病性症状重现。其后Herz等(1980)调查了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核心家庭成员,让他们回忆病情复发前的早期表现。70%的患者与93%的亲属给予肯定的回答。他们所报道的早期症状虽不如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的表现那样典型,但远较抑郁或焦虑障碍的前驱表现更具特征性。这些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包括:紧张感和不安宁体验、饮食减少、注意力集中困难、睡眠障碍及压抑感等。而在典型的症状出现以前,这些现象往往会持续1周以上。 多数情况下,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可能是下述几类中的数种或多种。 (1)睡眠障碍:缓解后睡眠基本正常,无特殊原因再次出现较严重的睡眠障碍。如表现为入睡困难、睡眠浅、易惊醒、早醒多梦等并持续一定时间,是最常见的早期症状。 (2)情绪障碍:再度出现易激惹、情绪波动很大或情感趋于淡漠,凡事无动于衷、漠不关心,或敏感多疑,或焦虑、紧张等。 (3)性格改变:可为以前不良习性的进一步强化,或出现了与既往极不一致的行为。如一些患者较前更显孤僻、兴趣丧失、不愿社交、生活疏懒;另有些患者则表现急躁冲动、蛮不讲理;而原为偏执型的患者则再现敏感多疑、心神不宁等表现。 (4)自主神经系统症状:频繁出现而无明显原因可解释的头痛、头晕、无力、心慌、食欲不佳、软弱等。 (5)自知力丧失:原来已经恢复的自知力、求治要求以及配合治疗的现象等又再度丧失,患者否认有病,不愿继续服药治疗,并为此反复与家属纠缠。 (6)非特征性神经精神性症状出现或加剧:表现头痛、头昏、肌肉酸痛、怕光、怕声、倦怠无力、注意涣散、记忆力差、失眠多梦等神经衰弱症状;有的可为强迫观念或行为;有的可为焦虑、抑郁、恐怖或疑病等。这些症状可以是新出现的,也可在原有症状的基础上明显加剧。 (7)片段的幻觉妄想重现:虽不一定有系统,但常有自知力,尚具有批判这种想法的能力。 (8)其他:表现为原来残留的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恶化。 3.精神分裂症复发的相关影响因素? 影响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人文特征与精神分裂症复发: ①年龄分布与复发:总体趋势上,患者年龄越小,特别是首次发病年龄越小者,复发率越高;临床上通常可见于40岁以上发病者复发率低,预后则较好。 ②婚姻、性别、职业、文化等与复发的关系:一般认为这些因素多数与复发关系不大,亦有人认为离婚者、独身者复发率较结婚者高。似乎良好的婚姻关系作为社会支持系统的一部分可助病情稳定。而在Goldberg及Hogarty等所进行的精神分裂症急性治疗及维持治疗随访研究结果显示,女性患者对抗精神病药物的反应更好,这一结果似乎表明性别的差异会造成对抗精神病药物的反应有所区别,但这一结论尚无法排除抽样、生物、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性别不同并不会造成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出现明显差异。 (2)家庭背景、家族史及病前性格与复发:患者的家族背景可能对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产生影响,这里所指的家族背景主要考虑的是与患者在不同家庭环境中服药依从性的好坏有关,而阳性的精神分裂症家族史并不一定代表高的复发率。患者病前性格对疾病复发影响的研究尚不多。由于性格与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及方式密切相关,故而有认为病前性格内向明显好沉思、多疑虑者复发率高。 (3)病史及残留症状: ①起病形式:急性起病或亚急性起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效果好,复发机会少;而隐匿起病者则可能更易复发。 ②病期:病期越短,预后越佳,复发率也低;反之则复发率高。有研究资料表明,病期在6个月以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复发率低。而1年以上病期者比3个月以内者复发率高1倍,5年以上病期的患者复发率则高达71%。 ③住院时间:一般认为,住院时间的长短与复发率高低成正比,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期住院往往与其病情迁延、治疗效果不佳、人格衰退、社会适应不良等存在关联。 ④既往发作次数:初次发病的患者,经治疗后,其复发的可能性较之既往有过多次发作的患者要小。当然,既往发作次数越多,则该患者的整个治疗情况必须考虑在内。有些患者有可能是原来症状的恶化,而非真正的复发。 ⑤残留症状: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经单位治疗后,病情缓解,但会存在睡眠障碍、人格改变等残留症状。有残留症状的患者,其复发机会较高。有时,这些残留症状不易与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明确界定,以致耽误积极的临床诊治。 (4)环境因素与复发: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研究证实环境因素不但是精神分裂症产生的病因之一,而且会影响其病程和结局。由环境因素所致的各种应激会影响精神分裂症的复发。 ①生活事件与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众所周知,生活事件与许多精神障碍的发生密切相关,而不仅仅是精神分裂症。但至今少有生活事件与精神分裂症发生、发展相关的系统性探讨,较明确的仅是应激性生活事件会对个体精神和躯体功能产生负性作用。 Brown与Birley曾就生活事件对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影响进行了研究。他们在继续维持服药的前提下,调查了复发患者于病情复发前的独立性生活事件,即只对具体个体具有应激作用的生活事件,结果发现一半左右的复发患者在复发前3周经历过独立的生活事件应激,而另有14%、8%与14%的患者在复发前6周、9周、12周也经历过这样的生活事件。为此,他们认为生活事件确实对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产生了影响。当然这种影响究竟是缘自生活事件的直接作用,还是生活事件干预了患者的医疗行为,尚待证实。 此后相关的许多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即生活时间在精神分裂症复发中起着诱发作用,但有些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应注意:第一,鉴别生活事件在精神分裂症复发过程中的独立性颇为困难;第二,至今尚缺乏非常标准化和综合性的方法,去评价生活事件对具体个体的影响程度,由此会造成遗漏;第三,几乎这些研究所涉及的病例均为回顾性调查,故而会导致潜在的方法学偏倚。例如,对于已复发的患者,研究者会关注他们可能存在更多的“生活事件”。 ②家庭情绪表达与精神分裂症复发:家庭情绪表达(expressed emotion,EE)一词由英国医生Brown及其同事于1958年首次提出。他们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住他们的医院治疗且获缓解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出院后与父母或配偶同住者,1年内复发反比单身居住者为高。为此于1962年他们进行了一次前瞻性研究,同样证实了家庭的不适当干预与对待会对病情的巩固不利,容易导致复发。 1972年Brown等在Camberwell地区进行了较为标准化的检查以评定家庭情绪表达,采用Camberwell家庭会谈表(Camberwell family interview,CFI)。CFI为一种半定式的调查问卷,包括一系列涉及患者的症状和行为问题;调查对象多为患者家庭中的主要亲属如父母或配偶。少数为兄弟姐妹。Leff则将CFI进一步标准化,确定EE调查的5项指标如下。 A.批判性意见(critical comment):指患者家属明确表现出厌烦、不满或用不愿相处的批判性内容、语调和态度,责怪、厌恶、训斥患者,对患者提出种种不满,对患者行为作出否定性评论。 B.敌对表现(hostility):敌视患者,与患者格格不入。系对患者整个人的贬低,往往涉及与患者生活无关事件的诸多方面;或对患者个人作出排斥性质的评论。 C.情绪过分卷入(emotional over-involvement):指亲属所报告的和会谈检查时所见的过度情绪反应、过分的自我牺牲行为及过分的保护性行为。过度情绪反应指明显的苦恼、哭泣、激动或过分焦虑等表现。过分自我牺牲行为指花费大量时间,放弃自己的工作责任和生活乐趣,全力满足患者的经济需求和物质欲望。过分保护性行为指对患者日常生活的过分照顾,甚至干涉其生活方式;但不去引导其独立生活能力,以致造成过度依赖。 D.关怀程度(warmth):指对患者关怀的情绪热烈程度,主要根据亲属回答时的语调作出评价,往往反映出对患者健康和疾病的理解、同情和关心。 E.肯定性评论(positive remark):对患者行为或品格的赞扬、认可与赏识。 评定时以前3项为主,后2项为辅。若批判性意见≥6条、情绪过分卷入≥3分及存在任何有敌对表现者,则为高EE者。Brown认为过多地对患者采取批判和敌对态度,是导致其病情复发的有关因素之一。 目前多数意见认为家庭高情感表达(高EE)是造成精神分裂症复发的重要影响因素。已有不少研究报道均表明高EE者复发率高。较多的学者们将患者家庭分为高EE和低EE者并进行随访,发现两组的复发率都存在明显差异,高EE组与低EE组的复发率分别为55%~60%及15%~25%。Lell(1988)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缓解后进行观察9个月,认为复发除与高EE有关外,亦与家属和患者面对面接触的时间以及是否维持药物治疗也有关。 当然,对这一现象也未形成一致的结论。一些学者对EE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如Hatfield(1986)认为EE分为高低两组太粗,研究不够深入;Kanter等(1987)认为评估EE的量表效度差,有主观臆断的成分,且未研究EE与精神分裂症阴性症状的关系,亦未研究影响复发的时间;Hatfield(1987)认为高EE也不一定引起复发,他所观察的病例中,高EE者也有40%~60%未复发。 (5)诊断亚型与复发:关于精神分裂症诊断亚型与复发关系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有认为妄想型、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高,单纯型、青春型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低,这其实可能与疾病容易衰退难以完全缓解有关。另外,一些研究认为患者是否合并存在情感性症状有助判断其预后的好坏,伴情感症状者,预后的缓解彻底。 (6)发病诱因、季节与复发:一般认为,因躯体因素诱发而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复发率低。首次起病时,无心理发病诱因者复发率高。同时,临床工作中可观察到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或复发往往也存在较明显的季节特点。亦有人报道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冬春季可出现明显躁动不安表现,其缘由可能与气压变化密切相关,或与日照量增减有关,导致精神分裂症患者易在冬春季发病或复发。但至今尚无具有说服力的肯定结论。 (7)维持治疗与复发:在患者病情完全缓解后,实行较长时期服用维持量药物,对控制病情、减少复发有积极意义,目前已基本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达成共识。国内有报道认为,出院后未能维持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复发率高出维持治疗患者1倍左右。以下从不同角度探讨维持治疗与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关系。 ①维持治疗的重要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第1次发病后,经住院治疗,自知力恢复良好,病情缓解彻底,又有良好的环境支持者。有人提出无需服药,即使偶尔有些病情波动还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使之缓解。英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对所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都进行维持治疗是不必要的,理由是长期服药不但无法达到完全控制病情、不复发的目的,反而会导致患者的整体利益受损,因为这种处理方式易使患者发生迟发性运动障碍或其他不良反应。 然而大量临床实践和许多研究报道均认为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对预防复发非常重要。如早在1968年Caffey等对照观察精神分裂症缓解后有无药物维持治疗的复发情况,发现维持治疗者的复发率为5%,而未服药者为45%;Leff等(1991)所报道的结果则分别为33%与83%;另外Davis通过复习文献所得出的结论是33%及65%,如此等等。充分说明了维持治疗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已成为业内人士的一贯做法与坚定主张。 ②药物维持治疗的时间:既然药物维持治疗的防止精神分裂症的复发十分重要,那么究竟应维持用药多长时间为好呢?是不是维持时间不够长也是致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因素之一呢?这一方面目前也尚无定论。但一些研究证明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高低与维持治疗的时间成反比;一些研究报道显示,停药1年、6个月、4周,其复发率分别为73%~95%、51%~75%及25%。说明停药容易复发,且停药时间越长,复发率越高。有人甚至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终身服药维持,才可能不会复发。因此,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患者能积极配合治疗,且所用药物未对患者身心状况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服用方便,经济方面也不会对患者及其家庭带来重大压力,则普遍主张尽量进行更长时间的维持治疗。 ③药物维持治疗的剂量:维持治疗的药物剂量选择也相当重要。剂量过小难以起到巩固疗效的作用,复发不可避免;剂量太大则容易产生药物不良反应,患者难以接受而致停药,亦会造成复发。当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生物学特征差异,适时进行药物浓度测定。结合密切临床观察,可保证更科学、更合理地给予合适的剂量进行维持治疗。 (8)生物学因素与复发:一些学者认为可通过检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某些生物学指标来预测今后复发的可能性,然而这些指标的特异性、稳定性、可操作性至今仍无法肯定,实际的临床价值也有待考证,因此目前并不作为决定性的因素予以考虑。此处仅做以下介绍。 ①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等活动增加,过于敏感者容易复发。为此可测定血和脑脊液中的高香草酸浓度和去甲肾上腺素含量。 ②口服可乐定,测定血浆生长激素,高者易复发。 ③用药后催乳素浓度相对较低者易复发。 ④用药后血药浓度低者易复发。 4.精神分裂症复发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精神分裂症是造成患者、家庭和社会显著疾病负担的精神疾病,其发病或复发肯定对各方面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精神分裂症复发对其家庭与社会的影响可依时间久暂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短期影响:患者会因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偏执、行为紊乱、激越以及自我关注缺损等而出现危害他人或自身的自杀和(或)攻击行为;同时会引起一系列负性社会效应,包括因患者的各类精神症状而使患者本身及其家庭生活所遭遇的干扰,患者住院次数增加而致其家庭负担增加以及治疗费用大幅上升。 (2)长期影响: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会造成患者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耐受性增加,反应性降低,损害患者的认知功能,加快患者衰退速度。一些学者认为,精神病反复发作、无法控制的状态可能会对患者脑部产生“毒性作用”,损害其认知与其他精神功能,严重削弱或丧失其社会功能,使之再也无法恢复到病前水平。 5.精神分裂症复发的预防? 通过对精神分裂症复发相关因素的探索,可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确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果能正确地认识这些规律,并掌握这些规律,则能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和理解导致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影响因素,积极进行预防复发的各种措施,完全有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如果能够及早认识和发现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早期症状,是预防精神分裂症复发非常有效的措施。因此,应做好精神分裂症复发预防的宣教工作,让患者及其家属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特点,如个体人口学特征、病前性格、发病特征、发作次数等,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医师,做到“防患于未然”。 下述精神分裂症复发的诊断要件,可供临床工作中参考: ①医生评定患者需要增加护理,而且PANSS量表评分比基线值增加25%。基线值<40时,增加10分。 ②故意自我伤害。 ③临床上出现明显的自杀或杀人的想法。 ④导致严重伤人或毁物后果的暴力行为。 ⑤CGI-C分数为6,提示明显的临床恶化。 (2)加强出院前、后的心理治疗与社会支持:对病情已趋恢复的患者,在出院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除介绍精神卫生常识外。还应使患者能够正确对待自己,正确认识疾病。锻炼自己的性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使患者认识自己的发病诱因与病态表现,以便在重归社会现实生活时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各种不利因素。 患者出院后,除应经常保持与他们的接触和联系,让其按时定期随访外,尚需积极搞好社区管理工作。使患者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及社会活动。家属及患者周围的其他人应认真做好各种安排,使患者避免不必要的精神刺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自尊心,千万不能歧视与嘲弄患者;适当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 (3)采取正确的家庭干预措施预防复发:家庭成员是与患者关系最密切、接触最多的人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家庭干预、家庭治疗已作为一项治疗措施开始受到关注,此后则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和发展。自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的“非住院化运动”,再度在精神医学界掀起对家庭治疗的浓厚兴趣,涌现了以不同理论为基础的各种学术流派,如精神动力性(psycho-dynamic)、结构性(structural)、系统性(systemic)、行为性(behavioral)及心理教育性(psycho-educational)等学派。 目前,常用的代表性家庭干预措施有以下。 ①危机指向性家庭干预:由Goldstein等(1978)提出,是采用短期危机干预结合抗精神病药物的方案。整个干预过程分为4个步骤:第1步,与每个家庭成员会谈,包括患者在内,主要询问他们对精神病发病前及发病时有关事件的体会;第2步,帮助家庭识别2种或3种当前对患者影响最大的应激性情景;第3步,发展如何避免或应付这些应激性情景的策略,家庭在集会后的1周内使用这些应付方法,并在下次集会时汇报;第4步,指导家庭作出应付计划、改进预防应激和应对手段的措施,预先作好今后处理危机的准备。 ②以心理教育与亲属相互支持为主的家庭干预:干预方案分为3项内容:第1项,亲属在他们家中接受教育课程,共讲授4次短课,包括病因、症状、病程及治疗;第2项,成立包括高EE和低EE亲属在内的家属支持组,指导者较主动地帮助亲属寻找较佳的应对机制;第3项,在家中举行家庭集会,患者也参加,采用重实效和灵活多变的手段,一起处理家庭的动态变化。 ③以训练“解决问题”行为技能为主的家庭干预:由Fallon等实施。第一,主张口服药物尽可能灵活掌握为最低剂量;第二,对每个家庭实施短期教育课程,患者也参加在内;第三,干预的主要焦点是对整个家庭进行家庭行为训练。 ④以心理教育和生存技能训练为主的家庭干预:干预分为4个时期。第1期,强调应该和家庭建立一种良好合作关系,在短暂住院期或急性期安排每周2次会面;第2期,举办一天“生存技能”讨论会,进行关于精神分裂症的心理教育;第3期,在6个月内每2周举行1次包括患者在内的家庭集会,基本目标是将“生存技能”讨论会上学到的一般性策略运用于各个家庭;第4期,家庭成员可有两种冲突,即在家庭干预中改善家庭交流和处理未解决的矛盾冲突,或者逐渐减少干预活动。 目前,国内已开始进行了家庭干预的相关工作,而近年来的发展更是方兴未艾。主要的工作方式有:家庭干预、家庭教育与家庭病床等。 (4)坚持维持服药治疗防止复发:维持治疗是指正规治疗后的继续,而正规治疗是指住院系统治疗,或者虽然未住院治疗,但在门诊能按医嘱定时、定量服药,并使病情得到缓解。维持治疗的必要性和对预防复发的作用已在前面阐明,在此介绍药物维持治疗的相关问题。 ①维持治疗的药物选择:维持治疗的药物常是正规治疗时所用的药物,因为该药物的治疗效应已被肯定。如经维持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仍未能控制,则应分清是否为药物本身所引起的精神障碍,抑或是患者对该药物产生了耐药性。 至于具体的药物选择,目前有主张尽量使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其理由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不但在降低复发率方面明显优于传统抗精神病药物,显著地延长了患者的复发时间;而且具有令人满意的用药安全性,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发生率低,锥体外系症状的发生率低;同时每天服用总剂量小,服药次数减少,患者常因服用方便而乐于接受。 一般说来,维持治疗时应用长效制剂优于单纯口服制剂,这样可以保证患者服药的依从性,尤其适合于不愿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的患者。如果从口服改为使用长效制剂,应有一个逐渐替代的过程。 ②维持治疗的时间选择:对于维持治疗的用药时间长短应考虑以下6个方面。 A.病程:病程长者。应维持服药更长时间。 B.既往发作次数:若既往有过多次发作史,宜长时间维持治疗。 C.缓解程度:对有残留症状或自知力未完全恢复的患者,更应当继续维持治疗。 D.环境:家属高EE,环境和人际关系不良,应激因素多,不宜过早停药。 E.性格:过于内向,或有分裂性人格者,应延长维持治疗时间。 F.药物剂量:正规治疗时需用大剂量或缓解后仍需使用较大剂量者。维持治疗时间应长些。 (5)维持治疗的剂量选择:维持治疗的药物剂量主要依据急性期正规治疗的剂量而定,多数情况下为最大治疗剂量的1/4、1/3或1/2。理想的维持剂量应是小量而又能获得较佳疗效的剂量,但具体剂量应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药效与药物不良反应等而酌情调整。 (6)维持治疗的药物联用: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仍有争论。过去多数学者认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合并使用,疗效未必增加,但不良反应却较单一用药时更为突出,故并不支持药物联用。现今的看法有所改变,如某一种药物有一定疗效,然而这种疗效却停滞不前时,临床上可考虑联合用药。因为各种药物的作用机制不尽相同,合并使用可能会增加某种药物的血浓度。或因作用于不同的神经递质位点而提高疗效。 (7)维持治疗的“药物例假”:“药物例假”是指在长期药物维持治疗过程中,为了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可不连续用药,如每周停药1~2天,或隔天用药等。但目前临床上并不赞成这种做法,其主要缘由为:通过研究及临床实践证明。“药物例假”式的服药方法会增加精神分裂症复发的危险性,而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发生率并未减少。 (8)对维持治疗的不同意见:有些学者提出部分患者可不用维持治疗,其主要理由如下。 ①有些患者进行药物维持治疗仍复发,而另一些未曾维持治疗者却没有复发。 ②复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心理因素也参与其中。 ③长期维持其实并无必要。若复发,早期发现即可重新治疗。 ④维持治疗会增大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迟发性运动障碍产生的可能性。
精神分裂症,旧称早发痴呆,是最常见的一种精神病,一般占精神病住院病人的50%-80%。主要症状为思维障碍、情感失调,以及脱离现实的行为。病程长短不一,易复发,多次发病者可转入慢性状态。 临床症状: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幻觉、意志和行为障碍 其他表现: 1.病人对自己的病态表现毫无自知之明,不承认自己有病,往往拒绝就医。 2.无意识障碍及智能下降。 3.若无并存疾病,本症体格检查一般无特殊病变,神经系统检查也无异常发现。 处理: 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阶段,一般以药物或躯体治疗为主,以期尽快控制精神症状。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疾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和环境不协调为特征。通常意识清晰,智勇尚好,部分病人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病程迁延,有慢性化倾向和衰退和可能,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目前在精神科门诊与住院患者中,精神分裂症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但诊断和处置精神分裂症依旧是精神科医生的主要工作这一。近年来,随着生物学技术的进步,脑科学研究方兴未艾,精神分裂症已成为分子遗传学、神经病理学、神经生化、神经免疫学的研究焦点。 19世纪,现代精神病学的奠基人E.Kraepelin(1856-1926)收集了数千病人的临床资料,对名称各异的症状群进行了分析,认为是同一疾病过程的不同临床表现。尽管有的表现出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有的情感淡漠、行为退缩,但最后结局均趋向于痴呆(事实上不完全是这样),因而提出了“早发性痴呆”这一疾病名称,第一次对精神疾病进行了分类。此后,深受弗洛伊德学说影响的瑞士医生E.Bleuler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精神分裂症的病理现象,他认为这一疾患的本质是由于病态思维过程所导致的人格分裂,首次将“精神分裂症”这一术语引入精神病学。(本站内容未经药历网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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